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缩写是“NGO”,即“No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的简称。NGO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一些教会慈善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愿者组织。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包括慈善机构、援助机构、青年团体、宗教组织、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等。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框架下考虑,促进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地区的发展,对推动当地社会的整体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当地弱势群体的应得利益
民族地区建立社区服务等公益性非政府组织,有利于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加快社会的全面进步,有利于在民族地区保障对象管理和服务方面发挥作用。朱莉•费希尔曾对第三世界国家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进行分析,得出一个结论:民主化程度越高的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密度也比较高。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启发、教育和引导民众参与等活动,增强民众对自己基本权力的认识,鼓励和帮助民众维护自身的合法的和合理的权益,促进民族地区民主政治建设。举例说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一些国外非政府组织(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妇女生育健康及发展”、芬兰的“芬兰国际救济与发展机构”)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就开始实施了一些以妇女为目标人群的发展项目。这些项目涉及对女性的扶贫济困、妇女生育健康的技术支持、小额信贷、妇女发展及能力建设、扫盲及教育培训、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等, 总体上看, 它在维护民族地区女性权益、倡导社会性别平等理念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努力。
对当地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还体现于NGO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上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截至目前,全国报告HIV 感染人数最多的省份是云南、新疆、广西、广东、四川。从这些省区各民族人口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分析,少数民族人口感染艾滋病的比例都远远高于汉族。中国的少数民族在总人口的比例只占到8 %,但在登记的HIV 阳性病例中,少数民族占36 %。如在云南,80 %的感染者是傣族和景颇族等少数民族。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会长戴志澄教授介绍,该协会是中国艾滋病预防控制方面最大的NGO,还曾举办过艾滋病科普展览,沿铁路线开展了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开展面向感染者的关爱工作和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同时,还有不少的外国NGO在民族地区开展防艾工作,如法国无国界医生组织早在2003年12月1日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合作开设了艾滋病门诊,免费为南宁地区的艾滋病患者提供治疗。
(二)促进构建和谐的新民族社区的进程
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因为很多东西不是靠政府做的,如社会服务就不能完全靠政府提供。这主要源于我国NGO 兴起的深刻社会根源。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但其发展尚不完善, 使市场难以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问题。一方面,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 政府不一定就能解决得好。另一方面, 在市场经济中, 政府是通过各种间接手段对经济进行调控的, 政府除了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更要借助其他力量来填补宏观调控机制的结构真空。此时政府就需通过非政府组织来完成一些公共职能。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为各种社会成分提供了较宽松的活动空间,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满足其多样性和多层次的愿望和实现其利益,能够起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也能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群体能够依法共存相容,增进社会容忍度。在非政府部门中贯穿的宽容、互助、互惠、利他和公益精神,不仅能够在非政府部门内促进社会和谐,而且还可缓和或消除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所引发和造成的一些社会矛盾,从而有助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我们知道,创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的新民族社区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应对社会矛盾的激化,尽量化解矛盾,使社会矛盾降到最低点,而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地区的社区服务正可实现这一目的。
(三)加强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相互和谐
如藏族麦宿地区在网上征求环境保护项目设计,针对的便是近年来随着外地游客带来的废弃品和本地人们的生活垃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可见非政府组织对环保的重视以及为环保事业所作的和正在做的努力。它告诉当地人们只有在内心深处树立了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伦理观,我们才会有足够的动机去选择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才会积极主动地去制定和执行保护环境的法律。非政府组织通过采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对在民族地区发生的不加控制大量向陆地、水面和大气中排放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所造成的环境后果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说教,甚至对一些破坏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行为进行集体的抗议活动。这些行动无疑加强了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使“绿色和谐”的理念深入民心。
虽然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非政府组织虽说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结合我国民族地区的具体发展进程来看,这里的非政府组织显然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所有的一切都要重新学习。归结之,非政府组织对民族地区来讲是一个新事物,所以也就面临着让当地群众了解并接受它的重要挑战。因为从总体背景看,��国民��地区的��政府组织有其特殊的发展条件和环境,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
(一)政治上的特殊性
在我国,民族地区一直具有其特殊的政治地位。“民族、宗教无小事”,妥善处理好新时期我国民族地区的各种关系,保持当地的稳定与发展,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由于民族地区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有限,非政府组织在这里的发展更加受到经费缺乏等各方面因素的困扰,政府此时可以适当加大投入力度,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实施过程中给予照顾,同时呼吁社会其他力量的帮扶等等,这些都是我国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发展和壮大的良好环境和发展契机。
(二)历史上的特殊性
我国的民族政策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的重要含义之一便是主体民族、或者说占优势的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弥补由于历史、客观等各种原因造成的现实中的不平等。这一点在西方比较少见,从这个层面上讲,我国做的就比较好,党和国家一向对民族地区都是高度重视也因此出台了一些政策来加以弥补,例如对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放宽政策,部分高校的入学优惠政策等以尽可能地缩小这种差距。但笔者在此想说的是,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我们的政府也应该为其在民族地区培育良好的成长土壤,给予更多政策税收上的优惠,使这一民间草根组织可以彻底的发挥它的作用,最终在政府的引导和自身的努力下,弥补政府和市场缺位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如此,我们的非政府组织便可抓住这一机遇和优势,充分利用政府提供政策和措施为自己的发展服务,为民族地区民众的切身利益服务。
(三)制度环境上的特殊性
这是由当前NGO在我国发展的大环境所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登记注册难。国内NGO的注册条件很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必须由一个政府的机构向民政部担保,一般的政府机构不愿意做这个担保。因此,很多NGO往往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但这样一来,在减税免税上就很难获得合法待遇。此外,原始资金与注册金数量的规定标准过高,使NGO的设立面临极大困难。其次,是双重管理体制控制过严。我国实际有民间组织约300万家,但真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只有32万家——这些基本都是带有“官方背景”的。因此,取消双重管理体制的呼声一直很高。最后,NGO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困难。不容否认,政府部门中的行政观念中还有“恐非症”,即害怕NGO,结果导致两种奇怪的局面:要么是,政府无力做到的,谁也不要做;要么是,民间组织只好“非法”做好事。
(四)地域环境上的特殊性
我国民族地区主要分布在西部和边疆等边境地区和山区,在我国长达2.2万公里的陆地边境线中有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全国135个边境县(旗、市、市辖区)中,民族自治地方有107个,占79%。就生态环境来看,我国水土流失面积的80%在西部,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积90%以上在西部。有的地区森林资源不断减少,有的地区土地荒漠化严重,有的地区水土流失加剧,有的地区草原“三化”(沙化、碱化、退化)严重。所以民族地区急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在民族地区本就发展滞后的情况下,要学会充分借助非政府组织。比如借助国际上发展较为成功地国际环境基金会、“绿色和平”组织、自然之友、地球村等非政府组织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所用,对其实行保护,减少环境污染,为今后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也为民族地区经济的腾飞解决后顾之忧。民族地区本身就蕴含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只要政府能够予以正确的引导,民族地区一定能够建立带动自身发展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非政府组织,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引导下,实现为民族地区民众切身利益服务,实现组织建立最初之宗旨,使民族地区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带动经济腾飞。
所以,对我国民族地区的非政府组织来说,我们一方面要认清楚非政府组织自身蕴含的巨大潜力,让少数民族群众充分认识到它的存在,从而自发的、从心底里接受这一新事物。另一方面政府也需尽可能地支持并给予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资金、税收、政策等等方面多加支持和照顾,特别是要懂得借鉴,引进我国相对发达地区和国外先进国家非政府组织发展成功的案例,积极引导民族地区发展自己的非政府组织,真正从有效维护民族地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地方特色的非政府组织服务体系。【来源:维吾尔在线】 |